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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聲請與決定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

一、偵查程序中
  檢察官乃偵查程序之主導者,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如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准予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是故,於偵查中僅有檢察官有聲請羈押之權而已,擔任第一線偵查工作之司法警察(官),則無逕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權限,而須先解送檢察官,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二、審判程序中
  案件經起訴後,程序之主導者由檢察官移轉至法院,於審判中法院得自行決定,或經被告其輔佐人或辯護人之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或自行審查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決定機關
  無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法院為決定羈押之唯一機關。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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