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注重年齡 誤把14當16歲 有罪
一名A男在網路上認識未滿十六歲的女網友,進而交往,法官查出A男和少女共合意發生七次性關係。在高院審理期間,A男辯稱女網友告訴他已滿十六歲,案後和解才發現女網友未滿十六歲。法官從女網友供詞與A男已婚、社會經驗豐富背景,認定不可能不清楚少女未滿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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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227條構成要件中,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絕對必要。若其有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上開罪名。
所謂之「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雖不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但其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竟仍執意為之,而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前述預見,為認定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前提,此與在客觀上能否預見無關;縱客觀上能預見,但若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此項預見,即無所謂不確定故意之可言。所以,A男辯稱不知女網友未滿十六歲,但其社會經驗豐富,故無「不確定故意」之言。
在刑法上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案例中女網友僅有十六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心智發展尚未完全成熟,未有充分性行為自主決定權,予以刑法上給予特別保護。現在孩子普遍都早熟,時常聽聞進而交往發生關係,如果有一方未滿十四歲,他方會成立合意性交罪,但如果他方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者,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