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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印傭反鎖陽台 婦緩刑確定

將印傭反鎖陽台 婦緩刑確定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陳姓婦人被控因不滿女印傭的工作態度,將她反鎖在陽台約30分鐘還稱「我不要妳了」。最高法院日前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60歲陳姓婦人的女兒僱用一名印尼籍女監護工,並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在陳婦位於三重地區的住處內照顧她的生活起居。

印傭指控,陳婦於同年11月7日晚間,大罵在陽台洗衣服的她,她雖呼叫「阿嬤,幫我開門」,卻遭陳婦回稱「我不要妳了,我要把妳送回去」,將她關在陽台約30分鐘。

陳婦發現印傭用手機撥打1955專線求救後才開門,印傭離去後接受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安置並報警處理。

陳婦於偵查時主張,印傭不滿她要求煮新菜色才跑到陽台,她並未將印傭鎖在陽台,她說自己的手連東西都無法拿,不可能鎖門。

高院不採信陳婦說法,維持一審認定,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她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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