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服役期間 應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08297號民國75年8月8日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工工作年資係指勞工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所累計之年資。
二、有關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應否併計工作年資乙節,依前項原則,勞工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期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從其規定。
三、事業單位於本解釋函發布前或經指定適用本法前,其僱用之勞工已在役或已役畢者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