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關係企業有何不同?
依照公司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分公司為受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故分公司間之法律上地位僅係公司此一營利性社團法人之分支機構而已,並非獨立之權利能力個體,分公司無法單獨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所有與分公司之交易,在法律上均會被認為是與本公司為交易行為,而與本公司發生權利與義務關係;而關係企業則係指數個具獨立權利能力之公司間,相互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關係,數家公司間即具有關係企業之關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其與分公司之最大區別在於,具關係企業關係之數家公司,每一家公司皆係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得各自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