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槍殺女友 男判死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男子吳敏誠19年前殺死女友出獄後,3年前又因不滿另名女友分手,在女友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以殺人罪,判處吳敏誠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與女友出遊時,因遭女友奚落,持水果刀刺死女友,將女友棄屍再畏罪自殺沒死。吳事後因向警方自首、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僅遭判刑8年定讞,服刑不到3年就假釋出獄。
法院判決指出,吳敏誠於90年與前妻離婚後,95年間與黃姓女子交往,並刷卡購買手機、手錶送給對方,但雙方常因財務問題起爭執,吳因而多次向前妻揚言想殺害黃女。
判決指出,黃女事後提出分手,吳男要求復合遭拒,又追討餽贈的手機與手錶不成,懷恨在心,在98年12月間,不滿黃女避不見面,憤而前往黃女在台北市內湖任職的托育中心,要求黃女出面。
黃女不得已出面協商,吳質問她是否另結新歡,雙方發生爭執,吳一氣之下,拿出手槍,朝黃女射擊1槍未中,又近距離朝黃女右後腦開槍,被害人送醫不治。吳男事後在桃園、鶯歌等地藏匿,數天後才出面向警方投案。
法院一審判處吳敏誠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與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更一審都判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二審認為,吳男第1槍未擊中黃女,又在極短促的時間內換裝槍管子彈,瞄準黃女頭部射擊,在白晝時分,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近距離射擊黃女頭部,等同「當街行刑」,殺意堅定。
合議庭認為,吳敏誠對家人尚可容忍,但對外人,若稍遇不順或有言語衝突等,就刀、槍以對,本性極具危險性,就算他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也不能忽略他犯罪情狀的狠毒及冷酷。
合議庭指出,吳敏誠雖多次表達悔改,想免於死刑的欲望強烈,可是黃女在被射中第1槍未中時,立即躲避,求生欲望應更為強烈,吳男仍悍然當街開槍射殺她,未曾有一絲猶豫,「又何嘗給予被害人存活的機會」。
合議庭多方審酌後,認為吳敏誠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仍以殺人罪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