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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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2-6-30 00:14 只看該作者
女兒為救爸爸 被媽媽騙賣身
陳姓婦女的丈夫犯竊盜案被羈押,後又因吸毒發監執刑,但人在監獄裡面,根本沒有交保的機會。陳婦得知未滿15歲的女兒有過性交易的經驗,向女兒騙稱爸爸需要交保金才可以救爸爸,唆使女兒用身體去賺錢,未滿15歲的女兒迫於媽媽的教唆,上網路聊天室尋找男客,女兒找到目標,會面性交易時,媽媽在網咖打電腦遊戲,等著女兒拿錢給她。
法律教室:
陳女身為母親,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反而教唆自己的女兒去網路找性交易的對象賺取費用,以供母親花用。母親還用要救爸爸當藉口,騙女兒去從事性交易,從頭到尾都在騙女兒。殘害親生女兒的身心,未盡為人母親的責任。陳女的行為構成意圖營利而引誘少年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成年的孩子,身心智發展都尚未完全;若自己或身邊的人發生此事,請伸出援手、尋求協助。社會上有許多的社會機構可以給予幫助: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http://www.children.org.tw/about.php
■各個縣市政府網站皆可查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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