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以下是勞基法明定雇主要給全薪,注意唷!是全薪~也就是放假還是要給錢的
例假(勞基法36)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
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特別休假(勞基法38)給全薪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婚喪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給全薪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病假:生理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事假:家事照顧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詳細說明: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