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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卻虛報他人姓名,有何法律責任?

交通違規,卻虛報他人姓名,有何法律責任?

  交通違規,卻虛報他人姓名,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上,成立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姓名權和名譽權。被害人可行使不作為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後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三個獨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交通違規,卻虛報他人姓名,係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姓名,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此項加害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保護者尚非個人,所以不能根據此項請求)。又名譽被侵害,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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