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 失火亂喊快跳
桃園縣有名薛姓男子,四月份的某晚喝醉酒,返回家中睡覺,在睡夢中感覺到蚊子叮咬,就起身點起蚊香來驅趕蚊子,將蚊香隨意放置倒頭就睡,隨後發生火災。自己倉皇的逃出現場,本應注意消防人員的指揮,而薛姓男子卻不顧消防人員的指揮,自己一時慌張任意呼喊「跳」、「趕快跳」、「抱著棉被跳」。
消防人員制止他,仍不聽依舊呼喊往下跳等語,造成該大樓六樓住戶因煙霧過多,無法辨識其語為消防隊員所呼喊或民眾;六樓住戶受誤導以為消防人員已鋪妥救生氣墊,陸續往下跳造成兩人死亡兩人重傷。
法律教室:
引起火災
薛男在睡夢中點燃蚊香,任意放置在易燃物上導致火災發生,危及整棟大樓的住戶,如僅將房屋內之傢俱、電器用品等物焚燬,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 其效用之程度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罪。若除將房屋內之傢俱、電器用品等物焚燬,房屋本身亦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則應論以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罪。
任意叫喊
薛男逃出火場後在大樓中庭不顧消防隊員的制止任意的喊叫,導致該棟住戶誤判情形而往下跳,造成住戶受傷及死亡。薛男任意喊叫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仟元罰金。或因此使人受到重傷者,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1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佰元以下罰金。
※行為的發生分為「故意」或「過失」
「故意」係為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實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所預見卻不理會。
「過失」係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行為人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
薛男未因酒醉而導致意識不清楚,且能和消防員對話,其意識清楚,應注意火災現場為緊急情況,並聽從消防員的指示,在經消防隊員制止後,仍大喊往下跳,致使他人誤判情勢而往下跳,因而導致他人傷亡,火災中薛男之行為應非出於使人受有重傷或死亡之故意,然可能構成過失。至於是否該當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則應視火災現場火勢情況若不往下跳,其他住戶是否有立刻之生命危險。
在許多危急的現場,其一個小行為就可能導致重大的問題發生,如新聞中在火災的現場不聽從消防隊員的指揮,使他人受到損害。又如在混亂火爆的場面亂喊著:「打死他!」,造成打鬥的結果發生;或夜間在照明不清狀態下將車輛停在路邊,卻未標示其停車燈光,使他人因辨別不明受傷就可能會有過失。在做任何行為時,應三思而後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