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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何有權直接依其所見決定用路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

警察為何有權直接依其所見決定用路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

  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必須有法律之授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二十三條),稱為「法律保留」原則。由於警察交通執法經常干涉人民自由權利,因此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可以。根據警察法第九條第七款,警察之職權包括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等事項,故交通執法為警察之職權。又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可知,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管制交通,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主要亦由交通警察執行之。所以,發布交通管制命令、交通指揮、交通稽查、違規紀錄等交通執法工作,為警察之法定職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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