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啪啪走 可以撿到錢!?
基隆地區有一輛運鈔車正執行勤務,前往超商補鈔時行駛途中由未上鎖的側門陸續滾出三個分裝的現金帆布袋,共現金七百五十五萬,掉落在馬路中央。
運鈔車後的騎士何先生目睹掉落經過,擔心帆布袋危害交通安全,將布袋搬置路旁隨後交往警察局。警察查看過後發現其現金為中國信託銀行所有,立刻與銀行聯繫,保全公司才獲知自已家的保全員將鉅款搞丟。
法律教室:
何先生有報酬請求權
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僅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始存在。撿到遺失物,拾得人可在受領權人認領時,請求報酬其金額為物品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三。客觀標準之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為上限,如請求十分之三以下,也是可以的。
新聞中何先生撿到七百五十萬元整,依法可向該保全公司請求二百二十六萬五千元。但如有民法第805條之1的情況不可請求;且要在六個月內為之。
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5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第805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雇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