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賓士無照酒駕 撞死買菜婦
駕照已被吊銷的37歲呂姓男子,昨天清晨酒後無照駕車經過新北市永和區時,高速撞死剛出門買菜的77歲韓裔台籍王姓婦人,肇事逃逸12分鐘就被逮。
現場目擊的計程車司機王幸雄說,昨天上午7點多,看見一台黑色中古賓士轎車行駛至得和路時,將提著菜籃過斑馬線的婦人撞飛,但肇事車輛卻逃逸;因為自己駕駛的車輛馬力不足,無法追上,僅記下車號提供給警方。消防人員接獲民眾報案趕至現場,發現王婦腦部被重擊,送醫兩小時不治。
永和警方說,接獲民眾報案後12分鐘,就在中正路一處私人停車場發現犯嫌車輛,但肇事駕駛早已離開;警方循線在民生路一處民宅,逮捕正呼呼大睡的呂姓犯嫌(有賭博、毒品及公共危險前科),發現他酒測值高達1.17,偵訊後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本案中駕駛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是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是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是否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
在肇事逃逸部分:駕駛人必須發現自己已經肇事了,為免被發現肇事而離開,若未發現自己已肇事則無逃逸可言。本案當事人經警方檢測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為危險駕駛。
案發當時為白天,天色明亮,駕駛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肇事,由於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因此,肇事者經警方偵訊後將會移送至檢察署偵辦,讓肇事者負起應負的刑責,還給被害家屬一個公道。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