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捉姦 上班錄到妻呻吟
妻子在家中私會情夫,丈夫安裝遠端監控系統捉姦提告。彰化一名人妻在外有了情夫,在台中上班的丈夫發現妻子不對勁,去年在家裡偷裝遠端監控系統,果然在上班時,從辦公室電腦畫面看見妻子帶情夫回家,甚至還收錄到呻吟聲,怒氣沖沖開車趕回家捉姦,雖大門反鎖,但找來梯子從二樓入屋,當場捉到妻子與情夫衣衫不整報警。情夫昨被檢方依妨害家庭起訴,丈夫並未告妻,但兩人因此離婚。
兩人激情之際,完全不知監視器已將兩人入屋畫面拍下,並透過遠端監視系統傳送到范女丈夫台中辦公室的電腦裡,甚至還收錄到兩人親密行為的呻吟聲,范女丈夫氣得火冒三丈,馬上從台中開車疾駛二十五公里趕回彰化。
范女丈夫回家發現大門被反鎖,隨即向管理員借梯子由二樓翻牆上陽台,再進入屋內,當場撞見妻子與楊男衣衫不整在房內聊天,范女丈夫不甘戴綠帽,氣得追打楊男,楊男自知理虧不敢還手,只能邊跑邊躲,最後范女丈夫報警處理,並控告楊男妨害家庭,但念及夫妻情分,並未對范女提告。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罪之構成要件為: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謂「有配偶之人」,是指經合法結婚,婚姻關係還存續中之人,也就是行為當時是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
2、須有與人通姦之行為,「通姦」,乃男女雙方合意而為性交之行為。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不得告訴」,是指告訴權喪失而言,不能因事後翻悔而回復。至於「宥恕」是指宥諒寬恕,是在於相姦事實發生後,給予寬諒不追究之表示。一經宥恕表示,及喪失告訴權,其向配偶或相姦人為之,均有同一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關於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仍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為縱容或宥恕,效力應及必要共犯之對方。
遠端監控系統,係透網路連結監視器錄的畫面、聲音,只要輸入網址、密碼,就可在全台任何地點的電腦接收畫面察看,通常一台主機加四個監控鏡頭,不到兩萬元即可組裝完成,而每個月的網路費用僅約幾百元,一般都是應用在保全、防盜,捉姦只能算附加功能。通姦案常因為證據不足或無證據能力而受不起訴處分,本案范女丈夫是在自家客廳裝設遠端監控系統,由於客廳屬於房屋隱私最低空間,因此並無妨害秘密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