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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王!搶超商誰敢擋我?

我是女王!搶超商誰敢擋我?

  南部一名婦人凌晨到一家便利商店內購物,當時她先向店員索取4個塑膠袋,把貴重的東西裝滿後,她就若無其事、大搖大擺的走出店面,店員發現隨後追出阻止,她就賞店員一巴掌,並宣稱自己是女王不用付錢。後來剛好遇到警員巡邏,警員上前詢問,才發現女子拿東西不付錢,還欺負店員。警員問婦女為何不付錢,婦女卻說自己是中華民國女王,所以不用給,讓員警當場哭笑不得。

法律教室:

竊盜 vs 強盜
竊盜?強盜?傻傻分不清楚。但兩項罪名的刑責卻是十萬八千里,刑法第329條有準強盜罪之相關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證據,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所謂「準」,在於事實不為強盜,但法律規定視為此罪;準強盜之成立要件在於場所,不以實施竊盜或強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到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捕,乃為當場。且必須竊盜或搶奪既遂,才能構成準強盜既遂,但如竊盜或搶奪未遂,則準強盜以未遂罰之。

其普通竊盜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強盜罪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皆有未遂犯之相關罰則。

基本上如果確定這位婦人在精神方面有疾病,其刑法19條有責任能力精神狀況相關規範,得減輕其型或是不罰。但如因未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則不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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