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晚輩不孝 兒子助媳婦弒母

晚輩不孝 兒子助媳婦弒母

  鶯歌的李婦作為人家媳婦,曾虐待婆婆有家庭暴力,婆婆去申請法院核發保護令。其先生戴某與李婦兩人懷恨婆婆向警方申告李婦涉家庭暴力案件,導致李婦須遷離家中,而萌生殺人之意。
  某天,李婦從先生那邊拿到鑰匙後,進入婆婆的房間,兩人又發生口角與肢體衝突。兩人一陣推打後,李婦壓坐在婆婆身上,由先生拿取電線交給李婦使用,先生將孩子帶去洗澡,李婦隨後將婆婆勒斃,兩人再騎機車將婆婆屍體丟棄。
  庭訊時,李女坦承勒斃婆婆,戴某則辯稱不知李女要用電線勒死母親。合議庭認為李婦與戴某非預謀弒母,李女與婆婆素不和睦,戴某只幫助殺人,應是一時喪失理智。

法律教室: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李婦動手殺害婆婆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先生將殺害婆婆的電線交給李婦,並不知李婦是要殺害婆婆,先生有參與殺人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亦未敘明憑以認定先生於李婦殺人前,二人如何為殺人犯意聯絡之依據及理由,尚嫌理由欠備。

先生在李婦實行殺害被害人之際,既未參與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僅於李婦壓坐在婆婆身上時,受李婦指示至二樓陽台剪取電線交李婦使用,而李婦於先生帶其子至二樓浴室洗澡時,始以該延長電線勒住婆婆頸部,將其勒斃。如果無訛,先生剪取前開電線交予李婦時,是否知悉李婦欲殺害被害人?茍已知悉李婦有殺被害人之犯意,則其究係以幫助李婦殺人之意思,或以自己參與殺人之意思為前開取交電線之行為?

先生無殺害自己母親的犯意而幫助李婦取得電線交予;其為幫助的行為,依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李婦判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先生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現行幫助犯之性質,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認係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依學界通說既認幫助犯應採共犯從屬性說之「限制從屬形式」,使教唆犯及幫助犯之從屬理論一致。


來源:聯晟法網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