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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給資遣費又沒給

說給資遣費又沒給

可以借我問一下嗎?~~我在原本公司在99年10越1號開始上班~101年5月中因為小朋友生病請假了8天其中有連續4天的在5越24號上班老闆娘告知我被開除(做到月底)老闆又跟我說你明天不用上班了給你7天有薪假找工作結果今天10號領錢我去公司簽領收單看到我的薪水只有21000(扣勞健保後剩18381)我怎麼算都沒有那7天的薪水我想問的是我有打電話到公司請假跟會計說我今天小朋友又感冒了需要請假(我請了4天有一天沒打到電話)請幫我轉達一下後面算我曠職被開除(因為當月我請了8天假)請問我的告知期應該有幾天~有薪假又有幾天(我們公司沒特休)而且我們是一個月放4天假都是星期天一個月月薪42000請問我有可以聲請資遣費跟有薪假嘛?我現在已經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了感覺好像被騙~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如果可以聲請請問我住桃園縣友哪些地方可以聲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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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據勞基法你已經上班超過三個月,雇主要給你10天的預告工資,七天是不對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以您的薪水10/31*42000=13548元
第二:以您請假八天來看,以應上班日來算,當月薪資應該有12/27*42000=18667元
第三:雇主應該給您資遣費,按照目前勞退新制的計算方式,8/12*0.5*42000=14000元
因此您應該會收到上面這三筆錢,13548+18667+14000=46215元

申訴方式很簡單,線上跟桃園縣勞工局連繫就可以了,會有人教你怎麼申訴,一般而言會請您的雇主到勞工局解釋如何計算你的薪資,現場會有人幫你,不用擔心
http://www.tycg.gov.tw/site/application.aspx?site_id=037

以上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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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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