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三產子 男通姦判刑
林姓男子婚後赴大陸經商後與一名大陸女子通姦並產下一子。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撤銷原審判林男無罪的判決,依通姦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官表示,林男與妻子現已離婚,他聆判後表現平靜,雖積極爭取與前妻所生女兒的監護權,但卻隨即詢問他於民事部分需賠償妻子多少金額。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妻子於民國82年間結婚後育有一女,並於85年10月起赴大陸經商。兩人婚後聚少離多,貌合神離,僅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
林男在大陸與一名趙姓女子於96年通姦,隔年產下一子。林男妻子透過友人得知林男要在大陸舉辦兒子的「週歲宴客」,前往大陸查證後得知實情。
林男於審理時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與趙女僅是朋友關係,「週歲宴客」是大陸商會舉辦的例行餐會,他只是偶然到場的來賓。
法院一審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男童與林男有血緣關係,判林男無罪;高院依林男妻子提供的錄音檔認為,林曾與在台灣的女兒親口承認男童是他所生,認定林男已自白承認,依通姦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律教室: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可於知悉孩子為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