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潛泳池撇大條 糞青吃上毀損罪
新竹市17歲盧姓少年深夜潛入某游泳池,將大便拉在游泳池中,警方據報採證,從糞便中的DNA比對出盧姓少年涉案,盧姓少年到案後還一副無所謂的樣子,直到警方說明因為游泳池整池水污損,無法繼續使用,少年行為已構成「毀損罪」,少年才低頭不語。
去年11月,新竹市一處游泳池管理員上午開門營業時,赫然發現泳池中有一條約香蕉長的大便,在池水中載浮載沉,氣憤地報警偵辦。
警方鑑識人員花了許久時間才從泳池中撈起排泄物,管理員更將整池的水全部放掉,重新消毒、清理乾淨,當天也被迫停止營業。
盧姓少年坦承,當天他和幾名幫眾在泳池旁邊的一所學校操場聊天打屁,剛好他有便意,為了向幫眾炫耀自己在幫中的地位,看見一旁的游泳池,他突然心生一招「你們有誰能像我一樣,敢在游泳池裡面大便?」語畢他居然爬進隔壁的游泳池,在池內拉了一條大便後,洋洋得意地當著大家的面再炫耀一次,大搖大擺地離去。
警方訊後依毀損罪移送新竹地院少年法庭審理。
游泳池管理人員表示,當天停止營業的損失和重新注入的池水,需要另行計算才知道正確金額,屆時將向盧姓少年的監護人依法聲請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教室: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般稱之為毀損器物罪。
通說認為毀損不應該只限於實體的破壞,而應該包括功能的破壞。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又從法條的規定來看,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使用應該是兩種行為態樣,但實務上一直以來只認為毀棄損壞才是本罪的行為,而把致令不堪使用看成是行為程度的要求。換言之,認為只有毀棄或損壞而達到致令不堪使用的程度時,才會構成毀損罪。本案盧姓少年在泳池內排泄,導致整池水污損,已達不堪使用的程度,自然也屬於毀損罪的範疇。
另外,民事部份,泳池業者民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又因該盧姓少年行為時年僅17歲,於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故其法定代理人亦附連帶清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