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勢丈夫兼上司 妻子飽受委屈訴離
科技公司的老闆陳男在四年前大陸設廠,較長時間待在大陸,和台灣的林女結婚七年都沒有生孩子,隔三、四個月返台一次,回台期間每天凌晨二、三時左右,不管妻子在熟睡,就將她叫起來要求做愛,令林女感覺極不舒服,導致日後每當先生要回台灣,林女都惶恐不安。夫妻倆在同公司,因為理念的不同,時常被先生當眾辱罵、大聲咆哮,林女自尊心受傷害。原本婚前因家族遺傳原因協議不生孩子,但公婆都希望有孩子,林女就沒有避孕,但經過檢查未懷孕是因先生精蟲數過低且活動力不足,先生卻還不時要脅妻子「不懷孕就和外面女人生」。
林女多次與先生溝通無效,不堪長期精神壓力,兩年前返回高雄娘家,並曾於去年協議離婚,但陳男反悔拒簽字,也不願到戶政單位登記離婚。林女乃於今年五月向新竹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的請求離婚。
至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項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
林女與陳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基礎事實,原則上係林女婚後任職陳男之公司,陳男不顧夫妻情分,任意對林女大聲咆哮,且不順從陳男意思就威脅欲離婚。且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就沒有給予生活費,每次先生返台的性行為已造成林女的精神壓力,林女多次和陳男溝通,發現雙方對婚姻之態度分歧,陳男又不顧及林女感受及需要,雙方婚姻產生破綻。
法院就林女的請求,確實有重大理由難以維持婚姻生活,加上雙方確曾協議離婚,因此判准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