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一、先秦兵制
先秦時期普遍實行徵兵制。西周春秋時代,軍事制度與宗族政治相輔相成。春秋晚期,隨著宗族政治的逐漸崩潰,建立在宗族體制上的貴族軍隊也在不斷分裂瓦解。郡縣徵兵的現象,在春秋時期已漸露端倪。徵兵的物件擴大到郡縣的編戶齊民,使各國軍隊的數量空前增加。戰國時代,為了適應頻繁激烈的兼併戰爭,各國還建立了常備兵制度。常備兵以戰爭為專職,經過嚴格考選和訓練。魏國的常備兵稱為“武卒”,入選者可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齊國的常備兵稱為“技擊”,斬獲敵人一個首級給予黃金一錙(八兩)的獎賞。秦國的常備兵稱為“銳士”,立功者重賞,有過者受罰,賞罰嚴明。
二、秦漢軍制
秦統一全國後,徵兵制被推行到全國各地。當時以郡縣為單位徵兵,兵丁約占總人口的十分之一。士兵基本上都是以徭役的形式徵發而來的。秦代兵役制規定:男子到了二十三歲就要服兵役,一生中要當兩次兵:一次參加警衛部隊,叫做“正卒”,守衛都城咸陽,期限為一年;一次參加戍邊部隊,叫做“戍卒”,守衛邊疆,期限也是一年。此外,還要在本縣、本郡服兵役一個月,稱為“更卒”。但由於秦代戰爭較為頻繁,男子的兵役負擔實際上比兵役制規定的負擔要重。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等考古資料,不少男子在二十歲之前就已經當兵,參軍的次數也不止三次,只要在當兵的年齡範圍之內,隨時都有可能被徵調當兵。這種兵役制度體現了秦代“窮武極詐”的傳統。
漢承秦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按照三年耕一年儲的原則當兵,二十三歲至五十六歲為當兵年齡。在適齡期間,每年農閒都要接受軍事訓練。每人一生要服兩次兵役:一次在地方,稱“正卒”;一次在邊疆或京師,稱“戍卒”或“衛士”。漢武帝時,加強宮廷禁衛軍的力量。選擇英勇善戰的“六郡良家子”組成羽林、期門二軍。另將羽林軍中所養孤兒組成軍隊,稱羽林孤兒。西元前111年,漢武帝將禁衛軍分為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個校尉率領,八校尉為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這支軍隊後來成為西漢的主力軍隊。
三、魏晉南北朝軍制
三國時出現了世兵制,父子相繼為兵。世兵不屬郡縣,由軍府統一管理,稱作“士家”、“軍戶”。北朝時期軍事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西魏時宇文泰在大統九年(543)創立府兵制度。西魏末年府兵由六個柱國大將軍率領,每個柱國下設兩個大將軍,每個大將軍下又設兩個開府將軍,共二十四軍。當時府兵不屬郡縣,只管打仗,不納賦稅。
四、隋唐軍制
隋朝繼續實行府兵制。隋文帝規定:府兵一面在州縣落籍,耕種田地,“一與同民”;一方面仍保留軍籍,輪番宿衛,從而使府兵制與均田制進一步結合起來。唐朝改進府兵制度。府兵制的組織機構大體沿襲隋朝,十二衛仍為最高領導機關。而基層組織則由隋時鷹揚府改為折沖府。全國共有折沖府640多個,其中關中地區就有261個,形成了內重外輕的軍事佈局。折沖府下又有團、旅、隊、火等。府兵由均田農民中的丁壯充任,定期宿衛京師或戍守邊防。不服役時則從事農耕,農閒則進行軍事訓練。府兵的徵調要由中央兵部下發兵符,經與地方軍政長官對勘相合以後,才能成行。遇有戰事,則命將以出,戰事結束,則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免除了將帥專兵之弊。唐代府兵制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寓兵于農”,兵農合一。從均田農民中點兵,兵源較為保證;資糧甲杖自備,把部分軍需品轉嫁於民,減少了封建國家的開支。第二,中央十二衛督率各府,軍府又相對集中在關中地區,京城地區擁兵二十六萬,占全部兵力的3倍,形成朝廷“居重馭輕”之勢。第三,戰士平時有訓練,保證了戰鬥力。有事“命將以出”,事畢“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將帥難以吏兵跋扈。這些特點表明:府兵制有強化中央集權的性質。
唐朝中期,開始實行募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以農民受田為前提,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唐高宗至玄宗統治時期,土地兼併加劇,賦役滋重,大批農民破產或逃亡,均田制逐漸廢弛。隨著均田制的廢弛,府兵制也逐漸破壞;逃亡農民自不待言,破產農民亦無法承擔自備甲杖的負擔,於是,兵源成了大問題。另一方面,府兵制本身流弊日增,此時府兵受到了種種奴役,也加速了府兵制的崩潰。開元十一年(723)衛士渙散,朝廷開始實行募兵制,後改稱“彍騎”。開元二十五年(737),以募兵代府兵戍邊,稱“長征健兒”。天寶八年(749),各折沖府已無兵可調,朝廷只好下令停發魚符敕書,府兵制正式廢止。
五、宋元軍制
宋代軍制主要是募兵制。當時有四種部隊:禁軍、廂兵、蕃兵和鄉兵。禁軍是皇帝親兵,駐守京師,兼備征討,是正規軍。廂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軍,不能作戰,只服雜役。蕃兵是招募的西北少數民族士兵,屯戍邊疆。鄉兵多為當地徵發,用以防守地方。
蒙古時期實行部落兵制,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全部當兵。元朝軍隊有四種:由蒙古人組建蒙古軍和由最先歸附的西北諸族組建探馬赤軍是元朝的主力部分。此外還有“漢軍”和“南軍”。
六、明清兵制
明代在軍事上制定“衛所”制度。將全國軍隊編為衛所軍和京衛軍。衛所軍的來源有四:一從征;二歸附;三謫發;四垛集。府縣各衛歸各省都指揮使司管轄,各都司又歸統于五軍都督府。京都的衛軍則為四十八衛軍(後增到七十二衛)、三千營和神機營,合稱“京軍三大營”。五軍都督府負責軍隊的訓練與管理。有戰事則由兵部秉皇帝之意徵調,派將軍統領出征;事成後各歸本位。
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軍事、行政和生產三方面的職能,是與當時滿族社會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入關後,滿族統治階級利用八旗制度加強對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產意義日趨縮小。以軍事組織言,八旗軍隊與綠營兵構成清代統治工具。以行政機構言,八旗各級衙署與州縣系統並存。直至清末,凡八旗成員統稱“旗人”,與州縣所屬“民人”以不同形式受清統治者役使。綠營兵是八旗兵的補充。清代軍制,漢兵用綠旗,稱綠營兵或流旗兵。兵種分馬兵、步兵,沿江海之地又設水師。在京師簡為巡捕營,隸屬步軍統領。在各省都有督檢、撫檢、提檢等,檢下設協,由副將統領;協下設營,由參將等分別統領,營下設汛,由千總、把總分別統領。綠營兵額,時有增減,一般在六十萬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