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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五塊錢 被判刑4個月

為了五塊錢 被判刑4個月


  中部地區,黃姓男子因缺錢花用。今年4月,於中縣清水鎮中山路一帶,發現一輛機車,便以螺絲起子、扳手等工具撬開這輛機車的坐墊,偷竊放置在機車置物箱的5元硬幣。黃男正要離去時,遇到警方巡邏經過,立刻逮捕送辦。

  法官審理時依加重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月。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及第二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是黃男持屬兇器之螺絲起子著手行竊未果,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黃男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竊取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黃男因一時貪慾,即為本件竊盜犯行,雖未因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物上損失,然危害社會治安匪淺。法官審理時,衡量他偷竊所得只有5元,而且沒有得手,但因以其攜帶螺絲起子、扳手等工具行竊,在實務上這些工具可做為兇器使用,因此依加重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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