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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老太太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先生撞死,鍾也受重傷。老太太的五個兒女和鍾互告賠償,法院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判兒女要賠七十三萬餘元,形成老太太被撞死,子女還要賠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桃園地院調查,二O一O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陳老太太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沒走附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被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先生擦撞。老太太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老太太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先生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以及五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先生沒有酒駕也無超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先生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鍾先生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法律教室:

法官審理案件,全憑證據用以認定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即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撞人者未必有故意或過失,被撞者也未必無故意或過失,被撞者也未必無故意或過失。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是故大車撞小車,車撞行人,車是否有罪,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本案例中,老太太未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及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確實侵犯路權,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如駕駛人並無其他違規事項,則其過失責任通常會較低。雖然老太太最後不治,駕駛人恐吃上過失致死的刑責,但在民事賠償部份,肇事責任比例則佔了非常大的決定性因素。法院認定,因老太太為肇事主因,其須負擔約7成責任,故其提出五位繼承人各約100萬的賠償請求,法院判每人約可獲賠約20萬元,但已受到保險理賠,故駕駛無須再支付賠償金。反之,駕駛所受損害約100多萬元,依照肇事責任比例,老太太一方反而需賠償約70萬給駕駛。

透過這個案例,再度提醒各位用路人,現今已非被撞就有理,路權意識抬頭,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千萬別侵害別人的路權,避免再次發生車禍慘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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