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是否得宣告緩刑?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此,法院如對誣告罪之行為人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刑,又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例如行為人在誣告他人後,自行向受誣告人道歉,態度良好),即可定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期間,且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又法院欲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