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高科技公司上班的親戚瑞翔,前幾天為了與我討論員工分紅如何報稅的問題,特地請我吃了一餐;
口齒留香之餘,我想他的問題也會是許多領企業分紅股票民眾的問題,所以就利用這篇稿子把員工分紅申報的稅事說明白。
若您所服務的企業是上市櫃公司,所要考量的有三個部分,分別是股票領得年度、可處分日、實際處分年度。以瑞翔的例子來說,計算97年所有的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淨額為600萬元,另獲配股50張(每股面額10元,即50萬元),可處分日次日的股票價格為50元,年底12月股票漲到70元時全數賣出。
按照規定,員工分紅配股面額10元的部分屬於薪資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來課稅,所以瑞翔的一般稅額就是淨額600萬加上員工分紅配股面額總值50萬,合計為650萬,適用40%之累進稅率,計算出一般稅額為188萬。
再來計算瑞翔的基本稅額,即一般所得650萬元,加上員工分紅配股中,可處分日次日價格(即50元)減掉面額(10元)的差額200萬,共計850萬,減除600萬免稅額,再乘以20%的最低稅負稅率,計算出的基本稅額為50萬。
一般稅額:(600萬元+50萬元)×40%-72萬元(累進差額)=188萬元
基本稅額:{(6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20%=50萬元
一般稅額>基本稅額
故繳交一般稅額即可
因計算出的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所以瑞翔在報稅時就繳交一般稅額即可。此外,雖然瑞翔在96年底將所配得之股票全數賣出,但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並不課稅,所以瑞翔以70元售出股票的獲利,並不會課稅。
不過,若員工分紅配股是屬於未上市櫃公司,則出售股票時,在稅額狀況就有不同。
再以瑞翔的例子來看,假設他所服務的是未上市公司,依照規定,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需計入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項目中,所以瑞翔的例子在基本稅額內容的部分,分為綜合所得淨額、員工分紅所得、未上市股交易所得。
其中綜合所得淨額及員工分紅所得和上述計算一樣,分別為650萬及200萬,未上市股交易所得即為出售價格(70元)與可處日次日之價格(50元)之差額(70元-50元)為100萬,三項合計為950萬元。再減除600萬免稅額,乘以20%的最低稅負稅率,計算出的基本稅額為70萬。
一般稅額:(600萬元+50萬元)×40%-72萬元(累進差額)=188萬元
基本稅額:{(650萬元+200萬元+100萬-600萬元}×20%=70萬元
一般稅額>基本稅額
故繳交一般稅額即可
因計算出的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所以瑞翔在報稅時就繳交一般稅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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