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員工簽性愛約 男誣妻兩頭空
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2011年7月遭女員工指控,逼迫簽性愛契約,14日上午,邱男出面解釋,日前發現妻子與人通姦,2011年3月開始打離婚官司,因此一直很想再覓第二春,才擬定合約,沒想到法院判邱男誣告妻子通姦,契約內容又被女員工控訴職場性騷擾,讓他兩頭都得賠錢,沒了老婆,第二春也落空。
2011年7月,長相秀的趙姓女子出面指控新工作的老闆,開口要求她做情婦,還拿出一份性愛契約,要趙小姐簽名作為共度春宵後,給付現金的依據,面對鏡頭,邱姓業主大方承認這一段性愛合約的往事,不過他卻說,這份合約是女助理自己要求的。
邱姓業主解釋,自己和妻子結婚35年,他指控老婆和小叔通姦,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官司纏訟一年多,30多年婚姻玩完了,因此他一直想找第二春。
交往前先打契約,這理由聽來荒誕,邱男不僅必須賠償女員工14萬精神補償,法院還判他誣告妻子通姦,得再付80萬,這下真是陪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教室:
年輕人有句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用在契約行為上,認為只要雙方願意,基於契約自由,應不會有法律爭議。事實不然,必須要考慮到社會觀感、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否則將影響社會基本價值和倫理結構。
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什麼是「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講起來很空洞,大致指社會一般秩序要求和一般國民道德觀念;兩句相輔相成,構成綿密的法律網,實務上也兩者並用。只不過,社會思想、制度會改變,工商社會發展內涵也會跟著調整。
◎那種契約的訂定違反公序良俗?
1、用老婆抵債務 想都別想
先生欠債60萬,無力償還,對方債主貪圖他太太的美色,於是約定如果發生十次關係,債務就可抵銷。這樣的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契約無效。
2、結婚必須辭職 沒這回事
工商社會,有小公司或地方金融機構,常發生員工任職時必須預立一張「結婚必須辭職」的契約,但這種契約顯然違反兩性平等的原則,根本無效。又如工程採購案,因為競爭激烈,廠商互相串聯,以違標方式標下工程,也違反公平觀念,不正當,屬「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採購法也有處罰規定。
3、又如,夫妻怕另一方虐待或遺棄,就訂「離婚契約」,也是無效。
現在有人主張訂「婚姻契約」,結婚十年後視雙方滿意度再「續約」,這在法律上也頗有爭議。也有協議離婚者,為了限制太太的自由,給她100萬,言明如果再婚就得歸還,這也是用違反善良風俗的方法來約定給付金錢,後來女方再婚,法院判定男方不能請求返還金錢。
上述這類違背常理的契約,都有其不良的動機和目的,訂約人本身應該也了解這種契約有問題,結果「無效」也不致意外。在民法上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不但無效,往往也伴隨刑事責任,像和學生訂「性愛契約」的老師,被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刑法起訴,通姦、違標案也是。
本案例中,邱姓男子與趙女訂下性愛契約,雖邱男主張此為雙方合意,並無強迫之事,然該合約內容本身就屬於違反公序良俗,自然無效,且法院認定趙女並非自願簽下,邱男因此背上性騷擾的罪名,還得另外賠償趙姓女員工精神賠償,實在得不償失。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