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同狀況 該如何申報
前兩天有一則新聞,報導美國一家蛋糕店推出「離婚蛋糕」,沒想到還真的有顧客訂購。外國人離婚後,從夫妻變朋友比較容易;台灣人的婚姻是兩個家族的事,離婚後大都形同陌路,想要坐下來談稅所得稅如何申報,可能不太容易。
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在申報所得稅上有三種方式。1、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算合併申報。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然後合併申報。3、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基本上,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有薪資者就應為納稅義務人,如果雙方都有薪資,任一方都可當納稅義務人。不過其中變數蠻多的,不妨三種申報模式都試算看看,再從中挑選繳稅最少的一種方式來申報。
對於去年度才結婚、離婚、分居或喪偶者,申報方式就各有不同。
離婚當年度,選擇合併申報或是獨立申報均可(採合併申報者如何申報較有利,同有婚姻關係者),往後就應該單獨申報了。
現在很多夫妻離婚後,孩子都由雙方共同監護,一起扶養權;但到了報稅時,為了哪一方來申報,可能又有得吵了。如果可以談的話,由收入較高一方來申報比較划算,只是不曉得雙方能不能溝通。至於贍養費,是不必列入所得稅課稅,也不算贈與,這大概是離婚唯一的好處吧!
由於我國綜所稅是採家戶申報,根據稅法規定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就要合併申報。有一些在法律上雖仍為夫妻,但卻早已「老死不相往來」分居夫妻,要一起報稅必定成為莫大的困擾。
這類申報人,如果無法得知對方所得,也不願與對方協調。只要依自己的所得試算;然後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就可以自行報稅了。稅捐機關在收到申報書後,會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稅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若需要補稅,則會開給補稅單補稅。 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新仇舊恨與見面的尷尬了。
配偶往生了,還是免不了要報稅,真是情何以堪;但又不得不做的事。往生一方的所得由配偶辦理合併申報者,免稅額及扣除額得全額列入,唯往生者不得填報為「納稅義務本人」,僅得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如果往生前就已經受子女申報扶養,當年仍可列入扶養;只不過不是全額申報,必須依年度生存日占全年日數比例,計算出免稅額及扣除額申報。
至於新婚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也可以「單獨申報」。如果雙方都是高所得,當然是分開申報較划算。若是男方收入高,女方收入低或無所得,則合併申報較為有利。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結婚當年度選擇單獨申報,仍然可以申報對方父母為受扶養人。
有些人結婚卻沒有登記,原因是想少繳一點稅(不想採合併申報)。不過,國稅局提醒,去年五月之前的婚姻制度是舊有「儀式婚」,一旦補登記,戶政單位和國稅局連線,追溯期至少5年,這段期間,不但要補稅、還要加罰一倍。如果是去年5月之後才結婚,由於已經是「登記制」,補登記以「登記當時」為準,而非結婚日期,不會有補稅追溯的問題。
至於其他「同居」、「有小孩卻不婚」…..只要沒有經過法律認可,都必須單獨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