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事項可以透過公證來保存證據?
可以藉由公證方式來保存證據的事項非常的多,凡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或事實,皆可藉由公、認證,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相同,不受土地管轄之限制,最常見的有:
一、結婚、親屬、繼承、遺囑、出生及單身證明、學歷、移民、留學等文件及兩岸文書。
二、動產、不動產租賃、使用借貸、金錢借貸、買賣、帳款、和解。(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公證後可直接逕行強制執行不必訴訟)
三、保證、合夥、承攬、委任、僱傭、贈與、合會契約及不動產之移轉設定,質物、抵押物(動產)之拍賣。
四、承諾書、同意書、切結書、聲明書、存證信函、保管箱啟封及任何政府機關、學校要求公、認證之文件。
五、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商事法律行為。
六、公、私文書翻譯本簽名認證,婚姻關係及出生證明宣誓書。
七、中、英(外)文件簽名、影本、繕本與原本相符之認證。
還有一些情形亦可以透過公證來保存證據、判定責任歸屬,例如:
一、進出口貨物發生破損﹑短裝﹑漏失﹑規格不符﹑性能品質不良等,可藉由公證,以判定責任歸屬,俾利求償或報備。
二、環境、水源或空氣污染、噪音等,因為此等事證具有時間性與不定性,可透過公證人以親身見聞之方式,將環境、水源或空氣污染、噪音等事實,予以紀錄、取樣保存,並作成公證書,以利日後向有關單位,或是侵權行為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實質證據。
三、網際網路侵害著作權事實,可將侵害著作權之網站、網頁,透過公證人之親自見聞,確為他人侵害之行為,並將該網站或網頁列印保存,作成公證書,日後提起訴訟時,即具有實質之證據價值。否則,主張權利之原告,即必須對於侵害著作權網站、網頁之真實性負舉證責任。
以上所言,我們可以發現,在一般情形之下,如果張三與李四因為契約而發生糾紛,在沒有公證的情形之下,法律課以當事人(原告應就主張權利負舉證責任)舉證的責任其實是蠻重的,例如,貨物有瑕疵、損壞,若瑕疵情形、損害情形,若未經公證之情形之下,原告必須舉證其損害事實、被告侵害權利之行為、損害之計算等等,在時效上、證據保存上,常會發生滅失的情況,若是在權利受到侵害,或是發生損害的第一時間,先以公證之方式保存證據,即如前所述,具有實質證據力,在往後主張權利、行使求償權利時,大幅提昇勝訴的機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