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性侵 判刑三年
台北縣一名20多歲左右的女子小芳,在一家KTV店當服務生,王男見小芳青春美麗,猛灌小芳酒,待小芳酒醉後,佯稱送小芳去找朋友范女,將小芳帶走;王男將酒醉的小芳帶回自己板橋的租屋中性侵。凌晨4點多,小芳驚醒發現衣衫不整,下體疼痛,驚慌之虞找不到衣服,僅穿著胸罩、丁字褲赤腳跑到街上的便利商店求救。王男發現小芳逃跑,立即上街尋找,被警方逮捕。涉嫌性侵害的王姓男子,法官判王姓男子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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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
王男藉由酒精將小芳灌醉,乘小芳酒醉無法同意性交之理解且無抗拒性交之能力,實施性交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之要件。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