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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認定誰酒駕 無罪

無法認定誰酒駕 無罪

  被告章姓男子與死者郭姓友人酒後機車雙載車禍,二人撞上電線桿,郭男因血胸、器官損傷不治,嗣後檢方以儀表板上驗出章男的血跡,認定由章男酒駕肇事,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一審法官推翻檢方之見,認為慣性原理下,後座者撞前座駕駛肉身,因屬肉身撞擊,應不至於腹胸出血。然而,被告章男血跡飛濺儀表板,甚至後輪車胎也沾有其血,法官認為,無法認定確實為章男駕駛,且無證據可以證明章男駕駛,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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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無罪推定,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案中檢方未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章男駕駛機車,且當時章男血跡甚至殘留在儀表板與後輪,如果是郭男座在後面往前撞,應該是肉身撞擊,不容易造成章男腹腔吐血,所以儀表板上雖有章男血跡,但不可認定是後座者撞前座駕駛所造成的,無法證實章男必定是駕駛。又當時參加聚會的人證也無法證明到底是誰駕駛機車。故法官認定證據不足給予被告無罪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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