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連家出遊有誤 罰週刊
某週刊96年3月報導,連戰一家人花費120萬到紐西蘭庫克山奢華旅遊,報導中沒採訪連家說法,違反與連惠心在95年簽字協議「往後報導連家人前,應先向連家求證,並給予適當篇幅陳述」,連惠心控告某週刊違約,請求協議明定的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昨判決該週刊、社長裴偉各應負擔100萬元。可上訴。
法律教室:
本案所指的協議書內容為:「甲方(即被告)出版之O週刊於日後,如擬報導乙方(即原告)、乙方父母、乙方配偶或乙方弟妹之相關文章時,甲方應先與乙方或相關被報導者求證所述事件,如乙方或被報導者提供書面回應,甲方應以適當篇幅忠誠反應該書面所陳述內容之精神」、「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書任一條款時,未違約方除得依法律途徑訴請解決爭議外,違約方亦同意給付他方200萬元以為懲罰性違約金」。
本案件中,關鍵在於雙方於前案和解所定下的協議內容,其主要爭點為,週刊是否事先求證當事人,還有違約金是否過高等。茲分述如下:
1. 週刊主張於報導前即以告知連家,並欲向之求證,但履遭拒絕,無法獲得連家回應,甚至刻意斷絕與週刊聯絡之管道,故週刊於窮盡求證連家未果後,遂向連家親近之友人求證後,加以報導;然而法院認為,連家係知名之公眾人物,於各大新聞傳播媒體上之曝光率極高,欲與其等取得聯繫,或獲知其公開行程,對於以經營新聞傳播媒體之週刊而言,並非難事,除以電話聯繫其等本人查證外,週刊仍得利用其他方式查證,現實上並非絕無採訪連家之其他管道存在,故不採信週刊的說詞。
2. 違約金是否過高?
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雙方於訂約時,應衡量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等,而為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除此之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
法院認為,只要週刊遵守協議約定,刊載相關報導前事先求證所述事件,即無違約的疑慮,對其而言並非極難履行之事項,故該違約金性質乃係對於週刊違反協議書所定作為義務之懲罰,週刊自應於訂約時先就履約之難易度、深思評估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等主、客觀因素加以衡量始簽訂該協議書。
另法院審酌,週刊剛簽署協議書,換取連家撤回刑事追訴後,便無視協議書約定之查證義務,於締約後恣意報導連家私人婚宴事項,造成連家生活起居上之困擾、侵害免於恐懼或無故受侵擾之基本人權自由,致使連家人身心所受煎熬,可謂影響甚鉅,故認為協議書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並無過高之情事。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