輩份不相等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結婚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九百七十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如自己之嫂嫂弟媳、姊夫妹夫、妻之父母兄弟姊妹、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等,旁系姻親係因婚姻而發生親屬關係,彼此間無血統關係,故其禁婚之範圍,不如具有血統關係如旁系血親般擴大,惟倫常關係不能不顧,故民法規定輩分不同之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仍在禁婚之列,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並規定:「結婚,有右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養子女與養父母方面親屬,亦同。
(關於親等之計算,血親之配偶,同於自己與該血親之親等;自己與配偶之血親之親等,同於配偶與之親系及親等;自己與配偶血親之配偶之親等,同於配偶與之親系及親等)。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