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結婚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第九百六十七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即自己之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為直系血親,上揭血親均具有密切之血統關係,如許通婚,將紊亂血統,敗壞倫常,故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直系血親間之婚姻無效,以為禁止。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養父母子女因收養而發生血親關係,故養子女對於養父母方面之血親,亦有上揭規定之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