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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U考試題目

FJU考試題目

就輔大法律系期中OR期末的考題,順手整理上來(還沒整理完,且不是每個老師都有)

  黃宏全師 民法總則(進) 期中考
一、何謂處分行為?何謂負擔行為?請各舉例說明之。
二、甲將某物出售於乙並完成交付,若事後該買賣契約因意思表示有錯誤而被撤銷。
    試問:
    (一) 甲將物交付於乙之物權行為效力如何?
    (二) 請以上開案例說明何謂物權行為無因性?
    (三) 前項無因性理論有何缺點?如何緩和?
三、何謂準法律行為?試舉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四、何謂原始取得?何謂繼受取得?區別實益何在?



劉春堂師 民法債各 期中考
一、甲乙將其共有之A基地出租於丙;另乙將其所有之B房屋出租於丁,丁將其對B房屋
  之租賃權違法轉讓於戊,並將B房屋交付於戊,由戊占有使用。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甲出賣其對A基地之應有部分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此項優先購買權於何時發生?
  如丙尚未在該基地上建造房屋,其情形有無不同?
  2.丁戊間之租賃權讓與契約是否有效?若本件丁係將B房屋違法轉租於戊,其轉租契約
    是否有效?
  3.乙就戊之使用B房屋,可否請求戊支付租金或代替租金之損害賠償?可否請求戊將B
    房屋返還於自己?
二、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以自己之材料在甲所有之A基地上為甲興建冷凍庫房
  ,並對甲現有坐落在其所有B基地上之舊房屋為重大修繕,上開全部工作之報酬共五
  百萬元。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乙建造該冷凍庫所使用材料,其價金為一百萬元,乙得否另行請求甲支付?乙於A基
  地上建造完成之冷凍庫房,由何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2.乙所興建完成之冷凍庫房,因所使用之建材及相關材料不良,以致無法供作冷凍庫使
  用,乙應對甲負如何之責任?甲得否解除承攬契約?若本件乙所興建完成之冷凍庫房
  係海砂屋,其法律效果有無不同?
  3.乙能否請求A基地及其上所新建之冷凍庫房、B基地及其上之舊房屋,為抵押權之登
  記?若甲之債權人丙,就B基地及其上之舊房屋已先於乙為抵押權登記,丙能否對乙
  主張其有先順位之優先受償權?



一、甲駕車與乙、丙三人共同出遊,途中甲和對向由丁駕駛之車相撞,經警察調查肇事原
  因,認定係丁酒醉駕車。甲、乙、丙三人皆身受重傷,但丁並無賠償意思。甲和乙乃
  共同向管轄法院提起請求丁應賠償甲、乙二人各三百萬元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進行
  中,丁表示願意賠償甲、乙二人各五十萬元成立訴訟和解。甲同意,但乙不同意。問
  甲、乙是否和丁成立訴訟和解?若訴訟進行中,甲發現丁曾向甲借錢一百萬元未還,
  故於和解時,甲和丁同時就借款達成協議,由丁分十期償還甲一百萬元。問:甲和丁
  之協議發生何種效力?若丙於訴訟進行中參加訴訟,丙要求丁應賠償七十萬原始願意
  和解,丁同意。問:甲和丁之和解是否受甲、丙之和解條件影響?若丙於甲、乙和丁
  和解時亦參與,丁願意賠償丙七十萬元和解,丙接受此條件,丙和丁之協議發生何種
  效力?
二、住桃園之甲向住新竹之乙承租市價新台幣五百萬元,坐落於苗栗之房屋,約定租期為
  一年,租金每月約二萬元。甲積欠乙租金三個月未付,乙於寄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給
  甲後,甲仍不付積欠之租金且拒絕返還所租之房屋,問:乙向法院訴請甲應給付租金
  六萬元,法院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該案件?訴訟進行中,甲提反訴請求乙應返還押
  租金六萬元,問:甲之反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若法院判決甲返還租金部分
  全部敗訴後,甲如認法院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而不服該判決,是否得
  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謝志鴻師 刑事訴訟法(進) 期中考
一、司法警察官甲在未持有搜索票和拘票下,不顧乙之反對強行進入乙宅搜索,於
    客廳發現犯罪嫌疑人丙在看電視,遂強行拘提丙並搜索其身後,扭送至警察局時,試
    問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申論甲之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合法?(四十分)
二、司法警察官甲持有法官乙所簽發拘提丙之拘票,前往丙宅按門鈴欲拘提丙,居
    住者丁開門並云之:「該宅已由其買下,並由其居住之,丙已轉往其友人戊家居住之
    。」甲於是全力趕往戊家,按門鈴卻無人回應。甲確信丙正在其戊宅中躲避不願回應,
    便強行破門而入並搜索之,於臥房化妝台上發現數包海洛英,隨即扣押之,並發現躲在
    衣櫥中之丙,一並拘提之。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有何理由?(四十分)
三、請敘述實施監聽之基本原則。(二十分)


民事訴訟法 劉明生師 期中考
一、甲向乙承租A汽車,並約定甲每月應支付乙租金新臺幣ㄧ萬元,今租賃期
    間屆滿,乙主張甲應返還該車,乃對甲提起請求返還A車之訴。甲則抗辯
    謂乙已將該車賣給甲,並已移轉所有權,該車為其所有,其無須返還A車。
    試問:(一)在該訴訟繫屬中,乙可否於其他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A物為其所有,並確認其對甲之租金債權存在?甲可否於乙對
              甲所提起之所有物返還請求訴訟中,對乙提起反訴確認其與乙之
              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二)如甲於該所有物返還訴訟中,將該車轉讓於丙,經法院認定乙
              勝訴甲敗訴,其確定判決之效力使否及於丙?倘若確定判決效力
              及於丙,丙有無任何事先或事後之救濟方式?
二、A公司計程車司機甲與B公司計程車司機乙開車不慎互撞,甲將乙列為被
    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乙應賠償其所受之損害40萬元,乙抗辯謂其對甲有
    另一筆借款債權80萬元可供抵銷,試問甲可否於同一程序向法院表示再請
    求確認該筆借款之剩餘債權 40 萬元不存在?甲可否於第一審將被告變更
    為乙之僱用人B公司?甲可否於第二審追加乙之僱用人B公司為被告?
三、甲向乙買受 A 房屋,履行其屆至乙仍未協同甲辦理過戶之登記,甲乃以乙
    為被告提起訴訟,於聲明中請求法院判命乙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並支
    付遲延之損害新台幣十萬元 (第一聲明) ,但甲預慮該買賣契約可能有無效
    或得撤銷之原因,故表明如買賣契約無效或已被合法撤銷,則請求返還其已
    支付之部分買賣價金,並請求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害 (第二聲明) ,試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第一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有理由時,被告就先位請求上訴,第二
        審法院認原告之先位請求無理由時,可否直接就其備位請求裁判?
    (二)如第一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時,甲就先位
        請求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之先位請求仍為無理由,其可為如何之判
        決?如乙就備位請求上訴,第二審法院可否改判甲先位請求有理由?



陳猷龍師 海商法 期中考
一、海商法第7條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
    ,皆視為船舶之一部。」試申其義,並舉例說明之。
二、何謂定造人之繼續建造權?請依海商法之規定說明之。
三、何謂船舶所有人?運送人?又海商法於同一條文中併立其二者,究係何意義?
    請分別說明之。
四、海商法第41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
    轉而受影響。」為何僅是注意規定?請詳敘其理由。


吳志光師 行政法 期中考
選擇題部分:
1.甲以書面向某鄉公所申請核發某河川公地之使用許可,經呈報縣政府核准,據以
  核發,並做如下附記:(1)本許可自送達之日起一年後失效。(2)甲應分擔使用期
  限之河川防汛費用。嗣鄉公所以有管理上之必要理由,發函通知甲:上開始使用
  許可自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附記(1)之名稱及性質為何?
  (a)條件(b)負擔(c)期限(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2.承上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附註(2)之名稱及性質為何?(a)條件(b)負擔(c)
  期限(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承上題,鄉公所以有防汛管理上之必要為由,另行發函通知甲:「前核准之河川
  公地使用許可自本函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函知名稱
  及性質為何?(a)更正(b)撤銷(c)解除(d)廢止
4.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罰
  (b)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再度授權下級機關(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
  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皆臻明確(d)以法規命令的規定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仍
  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5.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上,法規命令係抽象的
  規定;行政處分則是具體的決定(b)法規命令是針對特定人的規定;行政處分基本
  上是一般的決定(c)法規命令應有法律的授權;行政處分則為行政機關直接依據法
  令做成決定(d)法規命令非有法律許可,不得再授權;行政處分在法律有明文規定
  時,得作成付款。
6.下列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請求
  權所由發生之個別行政法律有規定者,依各該法律之規定(b)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而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無特別規定,且無性質相近之法律規
  定者其時效期間準用民法之規定(c)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時效
  期間應準用民法之規定者,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民法規定之時效殘餘期間長於
  5年者,仍應準用民法關於時效期間之規定(d)公法上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其規
  定之期間短於5年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7.下列何種處分,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a)綜合
  所得稅之核課處分(b)教師不予升等之處分(c)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
  境,所為之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時,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8.某甲擔任某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瀆職,遭記兩大過予以免職,請問對甲所為之免職
   處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適用?(a)否,因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之程序規定(b)否,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已有完整之程序規定,故無從適用(c)是,
   免職處分已影響甲服公職之權利,不適用人事行政行為之排除規定(d)是,因為行政程
   序法為基準法性質,應優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
9.承上題,若某甲申請閱覽卷宗,某乙若主張涉及其隱私,而行政機關同意某甲之申請
   時,某乙得如何依法阻止行政機關之決定?(a)提起行政訴訟(b)請求進行聽證程序
   (c)請求召開公聽會(d)向監察院陳情
10.承上題,若此一免職處分係經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作成,某甲應如何進行行政爭訟?
   (a)提起復審(b)提起申訴(c)提起訴願(d)提起行政訴訟。
申論題部分:
1.教育部有鑑於留(遊)學仲介業者衍生諸多問題但欠缺專法管理,乃依其法定職權制定
   「留(遊)學仲介業者輔導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留(遊)仲介業者須經資格審查方得營
   業,請問:
   (1)此一管理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是否合憲?(15分)
   (2)若此一管理辦法尚規定所謂違規者將「撤銷」其執照,此一「撤銷」實際之法律
      性質為何?處分相對人可否主張信賴保護?(15分)
   (3)若業者A獲得許可時,同一地區已獲許可之其他業者可否主張此將形成惡性競爭,
      侵害其財產權及營業自由?(15分)
2.以下是一群地政及不動產學者在報紙上的投書內容摘要:「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
   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
   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
   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
   生存權與工作權。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
   之方式來肯定之。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
   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
   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
   ,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
   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
   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
   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
   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
   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從行政便宜之觀點,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
   問題。建議內政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
   制。例如:內政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
   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
   ,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內政部審議徵收申請案參考。」請問:
  (1)請就行政程序法之觀點,評論「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
     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此一看法是否合理?(15分)
  (2)行政程序法中已有舉行聽證之相關規定,其運作有何疏失?何以上開投書仍建議土
     地徵收條例應增訂「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
     聽證會」之規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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