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金融商品民國99年分離課稅10%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包括結構型商品、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債券附買回交易,自民國99年起採分離課稅,稅率均為10%。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債(票)券,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應屬融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課稅,稅負最高可達40%,恐將影響交易市場發展。
修正條文規定,包括結構型商品、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的投資收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個人投資人一律採分離課稅,稅率統一為 10%;另外,營利事業金融商品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日前表示,此法若通過,將使金融商品的所得稅負趨於一致,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符合租稅公平。
賦稅署日前也指出,目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20%、證券化商品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6%、附條件交易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則是合併計稅;明年起金融商品一律改成個人分離課稅 10%、營利事業合併計稅後,短期票券稅負會降低,但證券化商品稅負將會提高。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表示,此案可以健全稅制,讓台灣市場接軌國際;不過,民進黨籍立委薛凌認為,證券利息所得從綜所稅中分離課稅,僅有利短期票券投資者減少稅負,但對證券化商品,反而會增加投資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