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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假(變)造病歷有何責任?

醫師假(變)造病歷有何責任?

醫師執行業務時,有制作病歷之義務。醫師明知該記載係屬不實,卻仍制作假病歷,則其應負刑事之偽造文書罪及醫師法之行政責任。


一、刑事偽造文書罪,又依製作者為公立院所或是私立院所而有不同之刑責。

 因公立院所所聘之合法醫師屬於公務人員,公務員明知記載為虛假,卻仍記載在病歷上,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罪成立有另一要件,即必須醫師不實之登載有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

 如只是一般私人院所醫師假(變)造病歷,則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與上述之罪相同,必須有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始成立該罪。


二、行政責任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醫師明知不實而登載於病歷上之違反病歷登載處罰,針對醫師個人部分,可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醫療法針對醫療機構明知與事實不符而記載病歷之行為,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就違反病歷登載不實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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