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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與總統制之特徵

內閣制與總統制之特徵

內閣制特徵(英):
 1.一次元的民主。
 2.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即採虛位元首。
 3.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 4.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 5.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總統制之特徵(美)
 1.二次元的民主。
 2.總統為國家元首及行政首長。
 3.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4.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且總統及閣員不出席國會。
 5.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總統亦無「解散」國會之權。
 6.總統對國會之法案得行使覆議權。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既非內閣制也非總統制,制憲時張君勱稱之為修正式內閣制)
【中華民國憲法長壽的體制原因/李念祖老師/台灣本土法學2008年1月號】
 從來就不是內閣制增修條文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即非一次元民主、覆議制度是總統制的特色,我國憲法設計就是因為行政院長不必出身於國會,用此制度解決閣揆不願執行國會立法的政策歧見;總統的政治權力,常來自於行政院與立法院和諧程度決定當兩院和諧融洽,總統幾乎就成虛位元首。
 從來就不是總統制制憲時雖然無法把五五憲草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但卻成功阻擋總統制進入憲法,我國與總統制最大區別就是把美國總統的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執行,憲法下總統與行政院長其實有制衡關係,總統的許多權力來自於行政院院會的背書。
我國憲法「弱總統」、「弱行政」、「弱立法」之弱權體制設計憲法的終極功能在於以民為主、限制權力,但未必能提高政府職能與效率,也許就需要三者均弱的制度規範,才能使得憲法免因權力追求擴張與集中以致迅速顛覆,難以長久。

 「弱總統」我國總統不如美國總統有完整行政權,不如內閣制之閣揆駕馭國會,比起英國國王實權雖超過,卻不能終身在職
 「弱行政」我國行政院長沒有美國總統國家元首的權力,也缺乏選票賦予的正當性,甚至被總統瓜分行政權,更不如內閣制閣揆同時擔任議會領袖,立法大權在握
 「弱立法」我國立法院不像美國總統制下的國會,享有主動制定預算分配資源的權利,也不能與總統直接依循覆議制度互動而分庭抗禮,又不像內閣制裡國會能與行政部門融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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