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檢出病患之病症 致延誤治療時機有無責任?
診斷為醫療行為之開端,診斷指醫師為了解患者之病情,借助於各種醫學檢查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病患患何種病、病因、部位、損害程度等作出判斷之步驟和方法。
因現今仍有許多疾病是醫學上所無法判斷,還有些疾病早期症狀並不明顯,難以適時判斷,故目前容許誤診之範圍相當廣,明白顯然之過失當然不在此限。錯誤診斷依性質和程度可細分為下列幾種型態:
(1)診斷錯誤:
這部分包括完全漏診和完全誤診。完全漏診,將有病診斷成無病;完全誤診,將無病診斷成有病。
(2)延誤診斷:
謂各種原因導致醫師未能明確診斷,最終雖或正確的診斷,但病況已經惡化,延誤了治療之時機。
(3)漏診診斷:
病患同時患有多種疾病,醫師只有診斷出某幾種,卻漏診其他疾病。
依目前實務見解,如果經鑑定機關鑑定醫師確實有延誤治療之情事,即可認定醫師有過失(台北地方法院90重訴3008號判決),既有過失,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醫療契約之規定,醫院與醫師須負醫療過失之責,連帶承擔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