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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手術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

認識【手術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

 一般麻醉同意書與手術同意書是一起的,因麻醉除可讓手術順利,最重要的是讓病人免除手術時之痛苦與恐懼。
 因麻醉與手術會侵害人體健康,依一般理論而言,侵害人體健康是違法的,故醫院藉由使病患本人或其家屬簽訂同意書,以阻卻醫師侵害人體健康之違法性。

 就目前醫療技術而言,多數手術與麻醉雖是成熟的技術,但並不表示是百分之百的安全,故醫師必須善盡說明之義務,讓病患了解整個情況,以利於病患斟酌是否接受治療,而其所簽定之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有時可作為醫師善盡說明義務之證據。

 綜合上述,其實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最大之作用乃在於,使醫師之侵害人體健康之醫療行為合法化、正當化,此外,亦是尊重病患之人格權。

 誰有權簽訂同意書呢?依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麻醉同意書由病人本人親自簽具,但如果病人係未成年人或是無法親自簽具,可改由病人之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但如果情況緊急,根本無法取得前開人員之同意,不在此限(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衛生署醫字第○九三○二○二六五四號函表示,麻醉同意書之內容包括擬實施之麻醉、醫師之聲明、病人之聲明三部分,應簽署一式兩份,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且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五二二六三號公告之麻醉書同意書格式可沿用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前的手術同意書因過於草率,從九十四年起全部改成新版同意書,新版之同意書內容包括醫師之聲明及病人之聲明,且一式兩份,分別由醫院和病患各自保存。醫師之聲明包含要向病患說明手術之原因、步驟、範圍、成功率等等,逐一「以勾選」方式並說明,病患亦「以勾選」方式確定其了解醫師之說明。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一三八六二公告修正之舊版「手術同意書」可使用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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