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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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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2)

No. 51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由下列何者解釋?
(A) 總統。
(B) 行政院。
(C) 監察院。
(D) 司法院。
答:(D)
憲法第171 條第二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D)

No. 52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公告多久,始能投票複決?
(A) 3個月。
(B) 4個月。
(C) 5個月。
(D) 半年。
答:(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故(D)

No. 5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幾個月內投票複決?
(A) 一個月。
(B) 二個月。
(C) 三個月。
(D) 四個月。
答:(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故(C)

No. 54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現行總統、副總統任期幾年?
(A) 三年。
(B) 四年。
(C) 五年。
(D) 六年。
答:(B)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條第五項前段: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故(B)

No. 55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幾分之幾之同意後提出?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四分之三。
(D) 五分之四。
答:(B)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條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故(B)

No. 56


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A) 行政院院長。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 主計長。
答:(B)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條第一項前段: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故(A)
憲法第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故(CD)皆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乃附屬於行政院之下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不適用憲法第56 條之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一項前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故(B)

No. 57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為如何之處理?
(A) 移請立法院覆議。
(B) 移請總統府覆議。
(C) 移請監察院覆議。
(D) 由行政院自行訂定命令停止適用。
答:(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故(A)

No. 58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則在多少時間內,不得再對同一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A) 一年內。
(B) 二年內。
(C) 三年內。
(D) 任期中皆不得再提出。
答:(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故(A)

No. 59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法律案應如何處理?
(A) 由下屆立法委員繼續審議。
(B) 下屆立法委員不繼續審議。
(C) 由當屆立法委員全數決議是否由下屆立法委員繼續審議。
(D) 由下屆立法委員以多數決決定是否繼續審議。
答:(B)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議決之法律案,於新任期開始後,不再繼續審議,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期不連續原則」。蓋立法委員代表民意,而基於民主原則必須有任期制。新任立法委員上任後,則屬於最新的民意代表,舊任期所未完成之法律案,自不應再為審議。故(B)
但本原則並不排除該未審議完成之法律案「重新提案」,重新完成另一次新的立法程序。然而,此時已經不再是原提案的繼續審議,而屬於一個全新的提案。

No. 60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任命?
(A) 行政院。
(B) 立法院。
(C) 司法院。
(D) 監察院。
答:(B)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條第一項前段: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故(B)

No. 6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關於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任期8年。
(B) 任期屆滿後不得連任。
(C) 任期屆滿後得連任。
(D)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
答:(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條前三項
1.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故(D)
2.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故(AB)皆對(C)錯誤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No. 6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事項不屬於監察院之權限?
(A) 同意權。
(B) 審計權。
(C) 彈劾權。
(D) 糾舉權。
答:(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7條第一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結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同意權不屬於監察院之權限。(A)為非

No. 6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現行監察委員的任期幾年?
(A) 三年。
(B) 四年。
(C) 五年。
(D) 六年。
答:(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7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故(D)

No. 64


憲法明文規定擁有調查權者,為下列何機關?
(A) 國家安全會議。
(B) 總統。
(C) 監察院。
(D) 考試院。
答:(C)
依照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監察院可以行使彈劾權及糾舉權,並可以提出糾正案,而這些職權的行使,都必須經過調查的過程才能明白,並在查明事實真相後,再行提案。所以,調查是行使監察權的必要手段,監察院依法可以行使調查權。故(C)
監察院行使調查權的方式有院派委員調查、委員登記自動調查、委託有關機關調查、巡迴監察等。
監察院行使調查權的對象,除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和他的人員之外,包括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在內,都可以調查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No. 65


下列何者非屬由機關所發布命令之名稱?
(A) 規則。
(B) 通則。
(C) 標準。
(D) 規程。
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結論:通則非屬由機關所發布命令之名稱(B)錯誤

No. 66


下列何者由總統公布之?
(A) 法規命令。
(B) 自治條例。
(C) 法律。
(D) 自治規則。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故(C)

No. 67


法律案三讀通過後,在成為正式之法律前,須經過:
(A) 立法院院長公布。
(B) 總統公布。
(C) 行政院公布。
(D) 司法院公布。
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故(B)

No. 68


下列何一事項不須以法律定之?
(A) 有關人民人身自由限制之規定。
(B) 有關監察院審計部組織之規定。
(C) 有關學生獎學金核發程序之規定。
(D) 有關人民繳納綜合所得稅之稅率規定。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結論:有關學生獎學金核發程序之規定不須以法律定之。故(C)為非

No. 69


下列何種規定,發布後須即送立法院?
(A) 自治條例。
(B) 法規命令。
(C) 法律。
(D) 委辦規則。
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故(B)

No. 70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規定,各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且依法下達或發布後,應即送何機關?
(A) 行政院。
(B) 法務部。
(C) 立法院。
(D) 總統府。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故(C)

No. 71


法規如特定有施行日期者,其生效日如何起算?
(A) 自公布後隔日生效。
(B) 自公布後第三日生效。
(C) 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D) 應再另以命令訂定生效日。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故(C)

No. 72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為特別規定之法規應如何適用?
(A) 優先適用其他新修正之法規。
(B) 視修正後之其他法規是否較有利於當事人,若較有利,則適用修正後之其他法規。
(C) 仍應優先適用。
(D) 聲請大法官解釋後方得適用。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故(C)

No. 73


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法規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廢止之?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C)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D)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答:(A)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 條第一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故(A)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No. 74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所規定之法規廢止的原因?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已無保留之必要者。
(B) 同一事項,已有公布施行之新法規者。
(C) 法律有漏洞者。
(D)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結論:法律有漏洞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所規定之法規廢止的原因。故(C)為非

No. 75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時,應由何者公告之?
(A) 總統。
(B) 主管機關。
(C) 行政院。
(D) 立法院。
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 條前二項: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故(B)

No. 76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延長。
(B)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1個月送請總統同意。
(C)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1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D)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得逕發布命令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 條第一項: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故(C)

No. 77


原發布命令之機關已遭裁併者,該「命令之廢止或延長」應如何解決?
(A) 由行政院相關部會統籌。
(B) 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討論。
(C) 由業務承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D) 由法務部辦理。
答:(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5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故(C)

No. 78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通過憲法解釋的可決人數為何?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方得通過。
(B)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C)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D)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答:(C)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14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故(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No. 79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通過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可決人數為何?
(A)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C)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D)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答:(A)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14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故(A)

No. 80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A) 自治條例。
(B) 法律。
(C) 統治行為。
(D) 命令。
答:(C)
合憲性審查是人類社會一項非常特殊而別有意義的設計。人們因為尋求社會的保障相互制定社會契約 憲法,建立國家。然而憲法的價值體系是否能夠落實,則有賴於合憲性審查機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故(ABD)皆對
釋字第328號:「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釋字第419號:「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結論:統治行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故(C)為非

No. 81


有關我國立法院會期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 每年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
(B) 每年兩次,第一次自1月至6月底,第二次自7月至12月底。
(C) 每年一次,由1月中旬開始開會至12月底止。
(D) 每年一次,由2月初開始開會至11月底止。
答:(A)
結論: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故(A)

No. 82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該法之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此乃所謂:
(A) 獨立事項。
(B) 委辦事項。
(C) 委託事項。
(D) 自治事項。
答:(D)
地方制度法2條第二款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D)

No. 83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
(A) 自治條例。
(B) 自治規則。
(C) 自治規約。
(D) 自律規則。
答:(A)
地方制度法25: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A)

No. 8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
(A) 自治規則。
(B) 自治條例。
(C) 自治辦法。
(D) 自律章程。
答:(B)
地方制度法25: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B)

No. 85


地方制度法第25條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由地方自治團體所為。
(B) 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C) 就自治事項所為。
(D) 就委辦事項所為。
答:(D)
地方制度法25: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9條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結論:就委辦事項所為訂定委辦規則,非屬地方制度法第25條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D)為非

No. 86


依地方制度法,除法律或縣(市)規章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A) 備查。
(B) 核定。
(C) 核備。
(D) 查照。
答:(A)
地方制度法26條第四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A)

No. 87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法規為:
(A) 授權命令。
(B) 自治條例。
(C) 委辦規則。
(D) 自治規則。
答:(D)
地方制度法27條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D)

No. 8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下列何者?
(A) 條例。
(B) 辦法。
(C) 通則。
(D) 規約。
答:(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27條第一二項
1.
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B)

No. 89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須規定在:
(A) 自治規則。
(B) 委辦規則。
(C) 自治條例。
(D) 自律規則。
答:(C)
地方制度法28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故(C)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No. 90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
(D)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答:(B)
地方制度法28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結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非屬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故(B)錯誤

No. 91


自治條例與下列何者牴觸者,無效?
(A)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B) 下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C) 下級自治團體自治規則。
(D) 同級自治團體自治規則。
答:(A)
地方制度法30條第一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A)

No. 92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其效力如何?
(A) 自始當然無效,人民自始無須遵守。
(B) 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C) 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送請立法院予以函告無效。
(D) 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送請司法院同意函告無效。
答:(B)
地方制度法30條第一四項
一、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四、第一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故(B)

No. 93


地方制度法第31條有關「自律規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B)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之。
(C) 自律規則發布後,應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D) 不得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有所牴觸。
答:(A)
地方制度法31
1.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故(A)錯誤
2.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3.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No. 94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有其他例外情形外,後者應於收到後30日內公布。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之例外情形?
(A) 提起覆議。
(B) 經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C) 送請立法院審查。
(D) 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C)
地方制度法32: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結論:送請立法院審查不屬於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之例外情形。(C)為非

No. 95


依地方制度法,縣(市)議會之組織,由何機關擬訂準則?
(A) 行政院。
(B) 立法院。
(C) 內政部。
(D) 縣(市)政府。
答:(C)
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二項:縣 ()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故(C)

No. 96


桃園縣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 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 報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D) 予以函告無效。
答:(B)
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四項
()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故(B)

No. 97


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律優越原則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B) 法律保留原則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C)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一般法律原則多屬參考。
(D) 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答:(C)
行政程序法第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故(C)錯誤

No. 98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憲法中何種法律原則之表現?
(A) 誠實信用原則。
(B) 比例原則。
(C) 平等原則。
(D) 民主原則。
答:(C)
行政程序法第6(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第7(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程序法第8(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結論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故(C)

No. 99


何謂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A)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
(B) 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C) 行政行為應符合公益。
(D) 行政行為,為達相同目的,應選擇較緩和的手段。
答:(B)
行政程序法第6(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故(B)

No. 100


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A) 人民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
(B) 機關應受行政慣例之拘束。
(C) 恣意的禁止。
(D) 合理的差別待遇。
答:(A)
行政程序法第6(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之內涵
機關應受行政慣例之拘束:對於相同狀況的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本身行政實務上長期一貫的「行政慣例」拘束,做相同之處置。
恣意的禁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應具備適當充分的實質上理由,如有欠缺,即為恣意,應被禁止。
合理的差別待遇: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
人民不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若人民本身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時,則不能基於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其他違規者做成與自己相同的行政行為。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故(A)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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