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契約的成立與責任區分
按醫療契約目前多數認為是患者與醫者間雙方成立有償(條件交換)的委任契約。而契約當事人為何人,涉及到若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應向何人主張權利的問題,若患者是前往醫療機構:如醫院及診所,而並非個人開業的機構就醫,此時患者與醫療機構為契約當事人,主治醫師僅為醫院債務履行之使用人或輔助人。
如果患者至個人開業的醫生處就醫,則契約關係的當事人為醫師與病患。而一般醫療契約的種類可大分為:
一、一般醫療契約:
即患者因感覺健康欠佳發生問題或身體顯然罹患疾病或傷,委託醫師治療的契約。
二、健康檢查契約:
係以發現疾病為目的,不包括治療行為。
三、特殊醫療契約:
美容契約、人工授精、臟器移植等契約。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