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公務員附20萬支票!法官判無罪
當公務員搶鐵飯碗,是許多民眾夢寐以求的工作。公家單位每天收到的履歷,更是不計可數,但6年前,一名62歲的黃姓法學碩士,為了考取台北縣政府研考室副主任一職,在自己的履歷上附加一張支票,上面寫著新台幣20萬元還寫「感恩金」,希望能引起注意被錄用。
黃男被依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最高法院認為支票沒有填開票日期,等於是廢紙,所以判他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針對行為人違背職務賄賂之行賄行為才有處罰規定,對於未違背職務賄賂之行賂行為,立法者並無處罰之規定。黃男將支票填上金額但未填寫開票日期,即以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但就算黃男有行賄意圖,卻未實現其要件,僅論以未遂犯,但刑法第122條並未處罰未遂犯,故最高法院認定黃男未違反法律。
*票據法第125條
按支票之發票日係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無記載發票日期,則票據無效。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