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31 |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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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裁判中,無法律規定,法官可以拒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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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裁判中,無法律規定,法官可以援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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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事裁判中,無法律規定,法官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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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事裁判中,無法律規定,法官可以援用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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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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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絕審判原則:法院不得以法律條文不明白或不完備為理由,而拒絕審判。
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訟為人民之一種公權(訴訟基本權),法官不能剝奪之。但若遇法律不明時,則應運用解釋技術,以確定其義,不得以法規未規定而拒絕審判。但須注意的是,民刑事應異其適用。刑事依刑法第 1 條的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未規定,應即宣告無罪,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者,亦同。例如:法官於審判時,雖有懷疑,但不能證明被告有罪,應宣告被告無罪。民事依民法第 1 條的法律適用順序,亦即無法律則依習慣、法理。故(A)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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