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帶夫金飾、存摺回娘家 夫告妻竊盜
妻子任意拿走丈夫的存摺、小心吃上官司,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懷疑丈夫有外遇,擔心將來無法獨力撫養肚子裡的孩子,帶著丈夫放在家中保險箱的珠寶和存摺等財物回娘家,卻因此被丈夫控告偷竊,律師表示,銀行帳戶如果是以丈夫名字開戶,就屬於個人資產,妻子擅自拿走存摺印章,就算沒把錢領走,也已經構成偷竊,至於珠寶金飾,如果是丈夫買來送給妻子的,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則屬於妻子所有,律師也建議,避免糾紛,夫妻可以簽訂婚前契約,清楚寫明財產分配的狀況。
原告姜先生父親:「現金都被她(媳婦)拿走啦。」
家門上還貼著大紅囍字,姜老先生感嘆兒子和媳婦結婚不過2年,媳婦就懷疑兒子有外遇,挺著8個多月的肚子,氣得跑回娘家。
原告姜先生:「爸,你進來就好了。」
和妻子起了衝突還鬧上警局,姜先生態度低調,但派出所裡他指控妻子把家中保險櫃裡市值超過百萬的黃金、珠寶還有存摺印章通通帶走,不堪損失,才會提告。
律師江燕偉:「如果這個財產是歸先生所有的,太太又是用不法所有的意圖,把他(財產)拿走,這個當然有可能構成竊盜。」
律師表示,黃金珠寶這些有價值的飾品,可以憑保單和刷卡單據,證明是誰出錢購買,如果是丈夫買來送給妻子,飾品當然就歸女方所有,另外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存在丈夫名下,就等於是個人資產,要是妻子擅自拿走存摺印章,即使沒把錢領走,也已經吃上偷竊罪名。
律師建議,最好簽訂婚前契約,講清楚所有現金財物如何分配,當夫妻情分不在,就交由法律處理難解的金錢糾紛。
法律教室: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此等夫妻財產制,我國現行法令採法定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故即使是夫妻,也不代表「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各自的財產一樣保有自己的所有權,不容侵害。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案例情形,夫偷取妻之私印盜領存款,構成第320條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惟親屬間之竊盜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且刑法324條第1項有得免刑條款,「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配偶間之竊盜,雖然說可以得免除其刑,但是並不代表不成立犯罪;意思就是竊盜罪仍然會成立,只是罪刑部分可以免除。
妻子在未經丈夫同意,拿走丈夫名下的資產,該行為確實已構成竊盜要件,但此案是夫妻失和引起,法官審理應會有所考量。夫妻若無法相處,應採合法途徑處理彼此婚姻關係及名下財產,例如打離婚訴訟,切莫任意搬走家中物品,更不能私下拿走對方名下財物,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