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掉公車 司機竟佔己有
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搭乘台北客運公車時,不慎將iPhone手機丟在車上,有乘客撿到交給司機,司機卻涉嫌佔為己有,男子根據熱心網友提供線索向客運公司詢問,客運公司調出監視器,證實有乘客撿到手機交給司機,沒想到司機仍辯稱不知情,直到看了監視器畫面後才交還手機。
客運公司昨表示,該名司機已辭職,將加強員工訓練。
上周二下午,遺失手機的男子搭乘台北客運921路線(三峽─景安捷運站)公車,下車時將iPhone手機掉在車上,他事後在PTT看到有熱心網友表示,曾看到其他乘客撿到手機交給司機。男子打電話給台北客運三峽二站的站務人員,詢問司機是否撿到手機,站方詢問該班次林姓司機(四十三歲)時,林男卻表示沒有撿到手機。
隔天,男子親自跑到客運站,請站務人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察看,證實有一名女乘客撿到他的iPhone手機,並交給林姓司機。他向林男求證,林男卻否認撿到手機,意圖推卸責任,但林男看了監視器畫面時啞口無言,三十分鐘後拿出手機歸還。
《蘋果》昨向客運公司查證,袁姓經理和翁姓站長都證實確有其事。翁姓站長說,林男因面子掛不住且擔心公司名譽受損,昨已提出辭呈獲准,還包了六千元紅包向手機失主賠罪,未來將加強員工職業訓練,並將此案列為個案加強宣導,避免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法律教室:
拾獲他人遺失物品,如未及時報案並且提交拾獲物品者,恐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成立,以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為客觀要件;以侵占脫離物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
新聞中乘客撿到乘客掉落在座位上的IPHONE手機,並轉交給客運司機處理,客運司機並未協助公告招領,亦沒有將手機交到警察局,反而佔為己有。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中。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且侵占他人遺失的持有物。客運司機的行為恐有構成刑法第337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