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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失敗影響工作 向診所求償

整形失敗影響工作 向診所求償

  台北一名林小姐在澳洲從事性工作,去年她在東區一家整形診所做果凍矽膠的隆乳,不到1個月,傲人的D罩杯,但不到1個月,乳溝不見了,竟「走山」成B罩杯,不僅男友離她而去,她甚至10個月無法工作,氣得向診所院長求償500萬元;診所則認為林小姐使用不當,復原期不好好休養,「玩太兇」。雙方各說各話,林小姐計劃6月底回台,親自出庭。

  林小姐的委任律師蕭佳灶表示,「她現在的狀況皮肉凹陷、結疤、皮膚不平整,這沒辦法完全復原,會做這手術是愛美嘛,愛美做手術失敗,當然很生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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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愛美的女性都覺得自己不夠美,自從美容整形直到微型整形,許多的人工美容可讓人信心大增,最好整形可以整到讓人看不出來的自然美最好。但如果整形失敗那可就是個大問題,美容的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契約或處理不好,民事糾紛上就有侵權行為或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已於93年4月28日修訂為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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