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廁所」沒聽到!婦按鈴4分鐘 罰6千
只是按門鈴,竟吃上官司!
家住新北市深坑的一名王姓婦人,代替擔任主委的丈夫,向2樓住戶催繳管理費,上門按鈴,當時對方在屋內大喊,自己在上廁所,王姓婦人沒聽到,持續按了4分鐘,蔡姓住戶氣的報警,最後法官認為婦人按電鈴時間太長,已經妨害鄰居安寧,違反社維法,裁定罰鍰6000元。就是這個電鈴聲,持續響了4分鐘,讓按鈴王姓婦人吃上官司,得罰緩6000元。附近住戶:「我有跟她講,說我們來幫你出。」
同棟大樓的住戶,有人聲援7樓的王姓婦人,因為住2樓的蔡姓男子,認為自己既沒有使用電梯,也沒有使用地下室,說什麼都不繳管理費,一欠就是21個月,總金額12600元,身為大樓主委的妻子,在去年8月,再次下樓催繳。
但當時蔡姓男子在屋內大喊,說自己在上廁所,但王姓婦人沒聽到,持續按電鈴長達4分鐘,氣的上完廁所後,出家門破口大罵,還報警處理,最後法官認為,王姓婦人此舉已經違反社維法,裁定她得罰緩6000元。
大樓主委張姓男子:「你在確不確認對方裡面有沒有人,或是電鈴有沒有壞掉,你還是強制要按,或是大家以後在按電鈴的時間要讀秒?」
不服判決,王姓婦人提出抗告卻遭到駁回,不但對方積欠的管理費收不回來,還得多繳6000元的罰鍰。
法律教室: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之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2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而由該條第1款、第2款之用語加以比較,可知「藉『端』滋擾」一事,並不因有無正當理由而影響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王姓婦人按鈴長達四分鐘直到蔡姓男子開門止,已構成滋擾住戶之要件,此要件不探討時間長短,只要有藉端滋擾一事產生,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針對大樓管理費之收取,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使為宜,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其給付,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於規約內明文規定相關處理原則,而不可藉久按門鈴長達至少4分鐘之方式滋擾他人,亦即不能為達正當目的,即不擇手段,罔顧社區住戶之居住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