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新聞討論假米酒致死事件但是大多是從社會問題切入,沒有從保險切入,為什麼不討論意外險賠不賠,那是因為不可能故意喝假米酒自殺,除非明顯標明是含甲醇,而商家又願意賣,這樣又傷害商家商譽,所以還是不能說是故意行為,意外險要賠(不考慮被保險人本身疾病問題之下)。
那麼同樣是液體,農藥就不一樣,農藥是給農作物用,不是給人喝的,外面標示是農藥等字樣甚至有劇毒字樣,一般人在正常意識下,不可能誤飲,除非標示不明,瓶身,內容顏色與可樂等飲料類似或有自殺意圖,而自殺是故意行為,保險法第109條故意行為不賠,既然是故意行為,就要有強烈證據,如果找不到相關證據,就要用保險法第54條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被保險人已經死亡,病歷之客觀證據及家屬主觀評述,是否一律可以採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673號主旨如下證人亦結證稱病歷表主訴欄所載 「自殺」字眼,係其依當時之情狀及家屬所為較主觀之評述,是該主訴欄所載應係該證人所擅加推斷,此由較具完善設備之彰化基督教醫院在主訴欄僅記載「吞食農藥」,亦可窺見一斑,另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相驗結果報告中,亦僅記載龔X珠係誤食農藥中毒死亡,被告辯稱於檢察官相驗證書係依被保人事後之口述,證據力較被保人之病歷主訴薄弱,惟查該病歷主訴亦係根據被保人所言加以記載,證據力如何較強,同樣是家屬之描述,何以僅北港媽祖醫院之病歷表主訴欄敢於記載自殺,誠如該負責急救之主治醫師即證人李X仁所言,係其個人主觀上之判斷,具有推論之色彩,並無法肯定係自殺,是被告徒以該媽祖醫院病歷表主訴欄所載,即認被保人龔X珠之死亡係出於故意自殺,尚嫌無據。
來源:聯晟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