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口交、手淫 沒嘿咻無罪
一名從事色情護膚坊業女子,為客人口交及手淫服務被逮,被警察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公佈,以兩人「性器官未接觸」,所以裁定不罰。
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法律教室:
「姦」乃為男女私合,或男女性器與性器之接合。
「淫」放蕩淫逸之意涵。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姦淫行為既遂是以兩性生殖器官是否接合為準,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姦淫行為,應該是指男女生殖器的接合,因「罪行法定主義」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未將「姦」修訂,致無刑法第10條性交之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