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租罵不要臉 房客理虧房東免刑罰
67歲白姓老婦人因不滿林姓房客積欠1年多的房租,竟用粉筆在林姓房客的租屋房門上寫「欠租金、不要臉503,林OO,不要臉」。
老婦日前遭地檢署檢察官依公然侮辱起訴,經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白老婦人公然侮辱犯行明確,但考量白老婦人因租金追討無門,無計可施欠缺失慮才寫字罵人,但林某40歲,正值壯年竟不付租金,白婦雖有罪卻情有可原,若判刑恐並不符社會正義,給予免刑確定,白婦不必易科罰金,也無受刑之慮,不必受罰。
法律教室: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罵人不要臉或將OOO不要臉等字寫在大眾可以輕易出入看到的地方,當然是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是輕罪又情可憫恕就有可能有「免除其刑」的機會。
「免除其刑」並非無罪之表彰,而係指「成立」犯罪,只是在刑之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既然,成立犯罪,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即應喻知「有罪判決」,但又因其有免除其刑事由,所以要喻知「免刑判決」。
來源:聯晟法網